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3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遂宁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印发你们,请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遂宁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根据《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及《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遂宁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部门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处置工作职责和程序,做好案件性质认定、查处、处置善后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二、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区、县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和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工作。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和防范体系,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通过建立群众举报、新闻监督等多种形式的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情况向当地政府和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并协助配合案发地相关部门开展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三、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和查处
各区、县政府和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做好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认定和查处工作。对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对违法性质明确的非法集资案件,应按照“各司其职、协调配合、迅速查处、果断处置”原则开展工作。
(一)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
1.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件由案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金融办、公安、行业主管部门、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对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法性质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当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