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遂府函〔2008〕18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五届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市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建立健全复查复核工作机制,维护信访秩序,确保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信访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省级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遂宁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的综合协调机构,受理信访人请求市人民政府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办理应由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
(二)责成市直部门对有关信访事项牵头进行复查复核;
(三)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直接协调办理或指定有关行政机关办理;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对在复查复核工作中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
(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并向其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访局,具体承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日常工作。
(一)依法受理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请求;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四)向信访人和被复查复核人送达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决定书;
(五)监督被复查人或被复核人依法履行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决定;
(六)负责相关接待、咨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