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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税费减免
  1.税收优惠。灾后重建住房(指安居住房、廉租住房、原址重建住房及镇乡居民自建住房,下同)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转让时免征土地增值税,所签订的建筑安装、销售、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在地震中损毁的应缴而未缴契税的居民住房,不再征收契税;对受灾居民购买安居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契税;对购买其它住房的,契税减征80%。经法定机构鉴定,对因灾损毁不能居住、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在2008年底前免征损毁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对建设灾后重建住房和加固住房,一律免收各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免收的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证书一次性工本费、免收房屋产籍查询费、房屋安全鉴定费等项目。
  (二)信贷扶持
  对受灾地区实行住房信贷优惠政策。
  1.优先发放住房建设贷款。各商业银行对政府组织的住房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鼓励商业银行对重灾区的安居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灾后重建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
  2.提供居民住房信贷优惠。对受灾地区居民购置自住房的贷款利率下限调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6倍,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具体利率水平和首付款比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
  对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购买住房及加固住房,提供住房公积金优惠贷款支持,贷款利率在各档次利率基础上优惠1个百分点。
  (三)土地政策
  1.对廉租住房和政府组织建设的安居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在原址重建住房的,可按原方式使用土地,免除相关费用。
  2.根据灾后重建规划确定的城镇廉租住房、安居住房建设项目,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按用地审批权限办理用地手续。
  3.城镇居民住房毁损的,原房屋所有权人继续享有相应的法定土地使用权权益。因规划调整或避让灾害等原因不能原址重建住房的,由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给予土地使用权人经济补偿。土地使用权人申购安居住房的,经济补偿中应扣除安居住房行政划拨土地与市场出让土地价格之间的差额;不申购安居住房的,依法全额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并实施。
  (四)对口支援政策
  鼓励对口支援省市优先安排帮助受援灾区开展住房安全鉴定、损毁住房拆除清理及受损住房的加固工作;鼓励对口支援省市对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提供资金援助,用于廉租住房和安居住房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积极争取援建省市参与城镇住房建设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
  九、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区、县政府和三园区是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市政府成立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和建设局,承担日常工作。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市规划和建设局、市规划局负责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和拆除重建的统筹、指导和监督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补助资金发放和资金使用监督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国土相关方面的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审查收入水平、出具低保证明,并做好“三孤”人员补助使用有关工作;市地税局负责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市人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协调有关单位落实信贷扶持政策;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有关政策执行情况;市审计局负责资金审计;市物价局负责重建价格监管和安居住房价格核定;市委、市政府目标督查办负责督促检查;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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