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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地方政府在灾后城镇住房重建中通过行政划拨土地,根据建造成本核定安居住房价格,从而降低房价,实现对购买安居住房的受灾居民的房价政策性优惠补助。
  三、优先安排除险加固
  区、县政府和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及修复加固拆除实施意见》(省政府令第226号)及配套文件精神,尽快组织实施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及拆除清理工作。鉴定机构应当综合考虑破坏程度与受损房屋结构安全性能、已使用年限、加固成本和地质条件等因素,对需加固住房提出加固的技术方案。鼓励房屋所有权人加固受损房屋。受损住房经鉴定可加固后继续使用的,市、区(县)政府和各园区应指导房屋所有权人或其所在单位尽快实施加固,凡不在近期规划拆迁范围内的,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拆除。受损住房的安全鉴定、修复、加固、拆除清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对因灾受损需除险加固住房,给予适当补助。财政根据各地住房总体受损情况拨付专项资金,由各地包干使用。受损住房由房屋鉴定部门根据《地震现场工作调查规范》按受损程度鉴定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破坏三种类型。其中轻微损坏系B级危房中个别承重构件出现可见裂缝,非承重构件有明显裂缝,不需要修理或稍加修理即可继续使用;中等破坏系B级危房中的多数承重构件出现轻微裂缝,部分有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破坏严重需要一般修理;严重破坏系C级危房,即多数承重构件破坏较严重,或有局部倒塌,需要大修,个别建筑修复困难,房屋鉴定部门要对已鉴定出的B级危房在原鉴定报告中按上述标准对应加注轻微损坏、中等破坏结论,并加盖修改章。各类型补助标准见表二:
  表二:城镇受损住房加固补助表
  单位:万元/户

 

轻微损坏

中等破坏

严重破坏

补助标准

0.2

0.45

0.7


  轻微损坏中不需加固修复即可使用的住房(A级危房及A级以下房屋)不予补助。发放的补助费用实行分户计算,按栋结算,由财政部门逐级核拨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加固维修。维修加固费用实行专款专用,工程完工后要进行决算审计。按照城镇总体规划,在2009年内要进行拆迁安置且无垮塌危险的地震受损房屋,由拆迁单位实行过渡安置,对房屋不再发放加固补助和实施加固。
  加固补助费用发放程序及要件:由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收集地震受损房屋鉴定报告,经房管部门审核签章的住户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根据损程度按栋分类逐户登记造册,汇总补助金额,逐级上报审核,最后由财政部门审定并逐级核拨补助资金。
  四、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区、县政府及园区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建设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
  (一)安居住房
  安居住房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向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以及租住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当地城镇户籍家庭出售、出租,安置受灾群众。安居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80平方米,以60平方米左右的中小户型为主,每户限购买或租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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