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遂府函〔2008〕2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
《遂宁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遂宁市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做好“5·1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加快解决房屋因灾毁损而无房可住的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制定本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与促进住房市场发展相结合,坚持修复加固与重建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保护传统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则
灾后城镇居民住房重建的基本原则: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分类指导;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因地制宜,分级负责。
(三)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促进住房市场发展,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通过三年努力,使城镇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国家居民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二、补助政策
住房毁损(即:整体倒塌和D级危房,指住房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濒于崩溃或已倒毁,已无修复可能,下同)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建房税费减免和购房政策性补助等优惠政策。按城镇总体规划,在2009年内要进行拆迁改造的整体倒塌和D级危房,按现行拆迁安置政策进行拆迁安置,由拆迁单位按“5?12”地震前房屋状况进行评估和补偿,不再享受震后补助政策。
(一)资金补助
1.补助对象:资金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遂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
2.补助方式:发放现金。
3.补助标准:资金补助标准为户均2.5万元,符合补助条件的每户受灾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1)根据城镇受灾家庭收入状况和家庭人数,对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按户均2.5万元标准予以资金补助,重点照顾最低收入家庭,另外对高收入家庭适当予以补助。其中:
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我市具体标准是5月12日地震后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持有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低收入家庭是指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我市低收入家庭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市城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是:具有市城区内的城市户口且有1人实际居住满3年,家庭人均自有产权住房面积9平方米以下,家庭人口中至少有1人正在享受低保;各区、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参照市城区制定。
高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