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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3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遂宁市流动人口计划免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遂宁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工作的管理,提高儿童计划免疫覆盖率,保护流动人口儿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儿童,是指户籍在外县,但在居住地连续居住满3个月,年龄在0-6周岁的儿童。
  第三条 遂宁市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组织实施、技术指导和效果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区)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的以下工作:
  (一)广电行政部门应通过媒体宣传计划免疫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病意识,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计划免疫工作,引导流动人口主动参与预防接种工作。
  (二)公安部门要积极协助卫生部门做好适龄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及时为卫生部门提供适龄儿童上户的有关资料,在办理新生儿的入户手续和外来人口暂住证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社区民警应配合居(村)委会,摸清、熟悉管辖区域的流动人口儿童现状,及时为卫生部门反馈儿童预防接种的相关情况。
  (三)工商行政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发现未办理预防接种证的儿童,应督促家长及时到当地接种单位补办预防接种证。同时,应和市场开办者一起协助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动员入场经营者的适龄流动人口儿童及时接受免疫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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