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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营业面积大于800平方米的商场(店),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大、中型商场(店)有公共厕所,设置果皮箱,大型商场设有顾客休息室;
  (三)出售农药、油漆、化学试剂有单独售货室。
  违反前款规定,视情节轻重,限期整改,或者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
  第十六条 游泳场(馆)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人工游泳池池水余氯每升0.4-0.6毫克,化合性余氯每升在1.0毫克以上。
  (二)人工游泳池池水细菌总数每毫升不超过1000个,总大肠菌群每升不超过18个。
  (三)池水浑浊度不高于5度;
  (四)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视情节轻重,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直至停业整顿。
  第十七条 候车(船、机)室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禁止将有碍公共场所卫生的物品携入;
  (二)按旅客流量,设相应数量水冲式厕所。男厕每80人设大便器、小便器各一个,女厕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厕所设有洗手池;
  (三)厕所、盥洗室按时湿式清扫。垃圾废弃物日产日清,设置果皮箱,痰盂等卫生设施,并保持清洁;
  (四)有专人负责健康教育,有固定卫生知识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必须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
  违反前款规定,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卫生监督员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同意后,由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发给证书。
  第二十条 卫生监督员应当文明执法,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必须佩戴“中国卫生监督”证章,出示监督证件。经营者有权拒绝有无效证件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一条 卫生监督员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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