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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设有工作间、洗消间、杂物间;
  (二)被套、枕套、床单等床上用品保持清洁,宾馆、高级饭店每日更换,其他旅店一客一换,长住客每周一换;
  (三)公用茶具、脸盆、脚盆、拖鞋用后洗净、消毒;
  (四)无洗浴设施的客房,每床备有明显标志的脸盆和脚盆。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理发店、美容厅(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配备足够数量供消毒周转使用的理发工具、用具和毛巾。刀具、胡刷用后及时消毒,毛巾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理发用的毛巾与烫发、染发用的毛巾分开。刀具、胡刷、毛巾不得检出大肠菌群和金黄色葡萄球菌,毛巾细菌总数每25平方厘米不超过500个;
  (二)有明显标志供头癣等皮肤传染病顾客专用的理发工具,用后及时消毒并单独存放;
  (三)烫发、染发场所有机械通风装置;
  (四)从业人员操作时穿工作服,清面时戴口罩。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仍不改正者,处一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影剧院、录像厅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场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中空场时间不少于10分钟;
  (二)观众厅座位在800个以上的有机械通风装置;
  (三)立体影剧院供观众使用的眼镜,每场使用后用紫外线消毒或者使用一次性眼镜。
  违反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歌舞厅、音乐厅、游艺厅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一)有机械通风装置;
  (二)有消毒设施,使用的茶具、饮具、面巾做到一客一消毒;
  (三)舞厅内禁止使用紫外线灯和滑石粉,舞厅、音乐厅禁止使用有害观众健康的烟雾剂。
  违反前款规定,经教育、警告仍不改正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商场(店)必须符合下列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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