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遂府办函〔2008〕3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发挥气象工作在经济建设、人民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就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加强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是不断提高气候预测预报和气象服务准确性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实施办法》和《
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确保我市气象探测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部门配合
各级气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要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工作。气象部门要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及时将有关气象的法律法规文本以及据此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送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应将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纳入城市规划或村庄和集镇规划统筹实施。在划定的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工程建设。有关部门要严格把好建设项目审批、项目规划用地审批关,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涉及气象台站周边土地开发使用时,应事先告知气象主管机构,征得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规定报经省和国务院气象主管部门批准,拆迁和新建气象台站和设施的全部费用由造成气象台站拆迁的单位承担。无人值守的自动气象站,应当由气象部门委托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负责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
三、强化宣传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