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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8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对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提高学生的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性
  在校学生是城镇居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点保障对象。将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医保,不仅有利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还可以通过更大范围的社会互助共济来解决学生的大病医疗费问题,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校和家庭的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重要性,切实维护和保障在校学生的权益,认真做好在校学生参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工作。

  二、积极落实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
  (一)参保范围。市辖区内所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招收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位)以及非在职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城区所有高中、中专、技校、职校、特殊学校、初中、小学、托幼机构等各类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筹集标准。2009年度各类在校学生(含托幼机构儿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政府补助40元;属于重度残疾或低保对象的,个人缴纳10元,政府补助60元。
  (三)资金筹措。个人缴费原则由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其中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大学生给予补助。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责安排。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和社会慈善捐助等多种途径给予资助。
  (四)保障方式。主要保障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继续按照高校现有规定执行,同时,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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