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改制、关闭企业安置职工后的剩余资产变现收入。
(三)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资金。
第三章 基金的使用范围
第七条 企业改制、关闭时,用企业现有资产变现的资金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资金安置职工,不足部分由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企业破产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第一清偿顺序时,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给予适当补助。
第九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采取贷款贴息和补助的方式扶持企业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申请与批复
第十条 企业申请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应向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一)改制、关闭、破产企业提供的材料:
1.申请报告;
2.《企业职工安置方案》;
3.《企业改制费用测算方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4.企业资产处置情况;
5.按国家政策要求提报的其他资料。
(二)“退城进园”企业提供的材料:
1.市城市规划局关于现厂区土地规划的意见;
2.新厂区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情况;
3.新厂区规划设计图;
4.新厂区土地购置及上缴相关税费凭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审批程序:
(一)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企业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报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研究。
(二)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对企业提报的申请进行研究,审议有关支出项目和金额,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和初步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审定。
(三)财政部门依据市政府研究的意见,办理拨款手续。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在市财政局单独设立账户。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归集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并按照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的要求,及时拨付,确保基金按时、足额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