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聊城市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9月25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聊城市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管理,加快企业发展,推进企业改革和“退城进园”步伐,切实保障职工利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成立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筹集、规划、指导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企业申请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有关材料,并进行初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领导小组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研究企业改制、破产、“退城进园”的具体事务,管理和监督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三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集,参加人员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国资委、经贸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建委、规划局、中级法院等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在市属工业企业中试行。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五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基础资金为以前年度市属企业土地处置的结余纯收益。
第六条 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的日常资金来源:
(一)市属企业土地资产采取下列情形处置时,政府取得的土地纯收益:
1.关闭、破产企业土地收储后拍卖取得的纯收益;
2.企业改制时上缴的土地出让收益;
3.“退城进园”企业土地为划拨性质的,收储后出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和按政策提取基金后的60%支持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土地为出让性质的,收储后出让价款扣除成本费用和按政策提取基金后的80%支持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纯收益部分纳入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