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借农业园区建设、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名义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后,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
5.各地出台的与国办发〔2007〕71号文件精神不一致的土地管理方面的规定。
三、方法和步骤
(一)自查清理阶段(10月份)。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立即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内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和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清理工作。要运用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等图件,结合实地勘查进行。清理后统一登记填表、汇总 (见附表1、2、3),并于10月31日前将清理结果及阶段性工作总结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查处纠正阶段(11月份至12月上旬)。各县(市、区)要针对本辖区内自查清理发现的问题,立即立案调查,依法严肃查处。对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实施以来发生的土地违法问题必须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理。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自查清理、查处纠正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县(市、区)要于12月10日前将查处纠正阶段工作总结报市国土资源局。
(三)检查验收阶段(12月份至2009年1月上旬)。市政府将组成检查验收组,对各县(市、区)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清理自纠工作不认真、处理工作不力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跟踪督促落实。各县(市、区)要于2009年1月5日前将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见附表4)和工作总结报市国土资源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一认识。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作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切实将专项整治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国土资源、公安、检察、法院、监察、建设、规划、行政执法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开展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对发现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查处,积极整改,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严格问责,督促整改。各县(市、区)要严格依法依纪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严肃处理以罚代批、处罚不到位的行为。对清理和梳理出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的,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辖区内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机关组织或具体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并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在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三)统一协调,密切配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县(市、区)要统一协调辖区内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关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坚决纠正以罚代法行为,对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案件的调查工作,依法下达行政处罚;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违犯党纪、政纪人员,依法进行党纪政纪处分;司法机关负责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员依法进行处理;人民法院负责对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