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从事农业生产的龙头企业、合作组织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经批准后自行改造的废弃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改造的废弃土地),自使用月份起,10年内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金融支持。各级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及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落实国家、省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拓展金融支农领域,扩大支农信贷规模。
1.加大信贷投入力度。要积极开展“金政助农”活动,加大对农业结构调整、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农村基础设施的信贷投入,尤其对认定的全市50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要给予重点倾斜。各涉农金融机构要在确定贷款重点扶持对象的基础上,加快企业评级授信步伐,争取更多的农业企业进入银行贷款准入范围。在授信额度内,涉农金融机构应最大限度地满足企业的贷款需求。各涉农金融机构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发持有的票据应优先办理贴现,提高企业资金周转效率。
2.实行优惠差别利率。要进一步完善贷款定价机制,制定差别化的利率定价办法,特别是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专业组织贷款执行优惠利率,降低企业财务负担。各金融机构要依据农业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简化贷款审批环节,在授信额度内力争做到随用随贷,有效满足企业信贷资金需求。
3.扩大支农再贷款规模。市人行每年拿出一定数额的支农再贷款资金,支持推进农业产业化中的信贷资金需求,并根据我市“三农”信贷资金需求,积极向上级行申请增加支农再贷款规模。进一步优化各县(市区)支农再贷款资金分布结构,加大支农再贷款额度调剂力度,发挥支农再贷款的最大效用。对贷款支持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力度大、成效明显的县联社优先提供再贷款支持。
4.运用好再贴现等金融工具。市人行要充分发挥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的结构调整作用,对涉农金融机构为我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开出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借以扩大涉农金融机构资金运用规模,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资金投入。同时,要充分运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技术,扩大农产品出口。
5.搞好外汇、保险、担保服务。对需要外汇贷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要积极为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提供信用保障,促进龙头企业扩大出口贸易,并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等途径为龙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保险机构要加强县以下服务网点建设,积极探索与龙头企业、基层农业服务机构合作发展农业保险。探索采取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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