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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聊城市委、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实施意见

  (八)推进农民素质知识化。适应农业产业化发展需要,加强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适应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成长型劳力职业技术培训。加快构建县域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网络,发展城乡一体化的中等职业教育。组织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程,重点培训种养能手、科技带头人、农村经纪人和专业合作组织领办人等。把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培训列入政府扶持范围,充分发挥其技能培训、技术推广、促进农民转移就业的作用。
  四、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现代农业的扶持政策
  (一)财政扶持。各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8〕1号和鲁发〔2008〕1号、9号文件精神,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更加切实有效的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财政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通过贴息、担保、补助、奖励等形式,加大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的扶持力度。对龙头企业的扶持主要用于新建龙头企业和龙头企业新建项目。今后,要根据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对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探索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
  (二)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行相应的税收优惠:
  1.对企业从事蔬菜、谷物、薯类、油料、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草药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等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以及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水产养植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如果企业同时从事应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项目,其优惠项目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2.农业企业为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研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按照规定予以税前扣除。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等技术研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农业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或者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农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农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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