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聊政办发〔2008〕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全市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根据省委、省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鲁发〔2008〕1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全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年800元提高到900元。
各级、各部门要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农村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加大财政投入,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时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切实保障每位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