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改善创业环境,促进创业带动就业
(一)建立社会化就业培训体系。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布局、产业结构调整和支柱产业发展对技能劳动者的需求,按照“就业导向、布局合理、资源共享”的原则,整合各类培训资源,建立社会化的就业培训体系。要充分发挥职业技术院校、技工院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和用工单位的基础作用,利用现有教学场所、设施设备和师资力量等资源,组织开展多形式的就业培训。各县(市、区)通过竞争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择一批就业培训基地和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培训(实训)机构。就业培训基地由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就业与创业能力提升培训机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备案。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取缔定点培训机构资格。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及时纳入。
(二)积极组织开展就业培训。坚持先培训后就业原则,全面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对登记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相关培训并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制定。
(三)积极搞好创业培训。创业培训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新成长劳动力、就业转失业人员及农村富余劳动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就业培训提高就业与创业能力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37号)要求和省下达的培训任务,编制好我市就业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落实。要把创业培训作为带动就业的主要措施,加强管理,突出实际创业技能培训,狠抓创业培训质量,使创业培训人员真正掌握良好的创业技能,提高劳动者创业成功率。
(四)全面提升创业服务水平。各级各部门要统筹做好创业带动就业服务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要积极开展创业助推“1+1”活动,为参加创业培训后的创业者提供一个创业项目,提供一次小额担保贷款。市、县两级要进一步完善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和创业项目资源库,重点抓好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建设。要在市、县两级建立创业指导中心,为创业者提供更好的创业服务平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创业者提供招工服务、代存档案、代缴社会保险费等服务。劳动保障、税务、工商、财政、银行、建设等有关部门要制定优化创业环境、服务创业者方面的优惠政策措施,更好地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