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县级以上政府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着繁重的公共就业管理服务工作,必须加强机构建设,完善服务职能,重点解决就业服务机构科室不健全、人员少、服务经费不足的问题。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需要合理核定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科室设置和人员编制,政府要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其向劳动者提供免费就业服务。要进一步加强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村)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全市统一的基层就业服务制度,规范服务流程和标准,落实基层就业服务工作目标考核,培植基层机构建设典型,全面提升基层就业服务水平。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配备协理员不足或自然村未配备专兼职协理员的,年底前要完成配备工作。
四、提高失业保障能力,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一)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障制度。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探索个体私营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的相关政策,逐步建立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将更多劳动者纳入失业保险制度覆盖范围。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促就业的双重功能,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新途径。
(二)提高失业保障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对失业保险工作的认识,切实强化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完善落实征缴奖励机制,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征收。对完不成当年市里下达征缴任务的县(市、区),失业保险基金缺口部分主要由县(市、区)财政承担,一般不安排市级调剂金。各县(市、区)要抓紧制定失业保险基金筹集预案,把失业保险基金缺口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联合制定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具体意见,争取利用1至2年的时间实现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
(三)建立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联动机制。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把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应及时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为他们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用工信息岗位和就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民政部门要分别组织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积极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要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提供3次以上就业岗位、本人原因无故不上岗,或2次无故不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的就业培训的,有关部门停发其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