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工作。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本人申请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相关失业证明材料,填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表》后,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对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建立基础情况档案和就业情况数据库,录入微机实施动态管理。各县(市、区)要于每季度末向市劳动保障部门上报当地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基本情况。
(二)加强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工作。在全市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有就业要求未实现就业的各类失业人员应及时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或通过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及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在登记证上予以注明。劳动者凭就业失业登记证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全市范围内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相应的就业扶持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的就业服务活动,定期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就业失业状况,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做好情况报告记录。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失业人员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要严格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程序,加强证件管理,对伪造、租借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程序、登记证样式、管理办法等,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省里要求制定。
(三)进一步完善就业援助制度。各级各部门要把就业困难群体人员作为工作的重点,努力化解困难群体就业难的矛盾。继续组织开展好就业援助、争创“充分就业和谐社区”和“送政策、送岗位、送技能、送服务”等各种就业援助活动,积极提供“一对一”帮扶。要突出抓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建立起出现一户、认定一户、帮扶一户、稳定一户的长效援助机制,确保实现“动态消零”目标。
(四)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划》,大力支持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完善市场就业必备的服务设施,努力改善市场服务手段。要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服务功能,着重建立和规范城乡一体化的就业服务制度,积极落实面向城乡劳动者的免费就业服务政策和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各级要按照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要求,加强部门协调,逐步整合现有资源。要加大监察力度,规范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和非法职业中介行为,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的良好秩序。要进一步加大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大力提高就业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争取1至2年内实现我市与省、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社区五级就业服务信息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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