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各级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对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60%的社会保险补贴。各类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以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给予补贴。岗位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对享受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下列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境外就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登记失业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随军家属、高校毕业生、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以上人员贷款额度一般不低于2万元,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招用登记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每招用1人不超过2万元的额度合理确定企业贷款规模,一般掌握在100万元以内。对2007年底前核准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利率,经办银行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积极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要简化贷款手续、加快审批、及时发放。人民银行聊城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尽快制定小额担保贷款的具体措施和支持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励机制的有关政策。
市、县两级要积极落实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根据我市小额担保贷款规模,每年适当增加,担保基金不足的,要及时追加,确保贷款担保需要。要积极落实微利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政策,确保贷款贴息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专项督导、检查,全力推进贷款工作的开展。
(五)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就业工作的实际需要,足额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要积极筹集好配套资金,不折不扣地落实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就业补贴政策。要进一步加大公共就业服务投入,特别是人力资源市场和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投入,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就业资金监督管理,规范资金使用,保障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制定就业资金绩效考核评价制度,将市里分配的就业补助资金与县(市、区)财政投入和就业工作实绩挂钩,对地方财政投入不足、各项补贴得不到全面落实、就业实效不显著的,进行适当扣减。
三、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