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加强失业调控工作。各级政府要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切实处理好宏观调控与增加就业岗位的关系。一是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通过壮大民营经济,发展第三产业,兴办劳动密集型产业,扶持中小企业,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等多种形式拓展就业渠道,努力扩大就业。二是要坚持减员增效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加强对企业裁员行为的管理和调控,做好关闭破产、改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工作,严禁企业随意裁减人员,努力做到多分流少失业。市、县两级要建立以城镇失业登记为基础,以城镇登记失业率、长期失业人员比例、失业人员增幅、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数、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就业和失业变化趋势等指标为主要内容的失业情况综合分析制度,制定《失业预警预案》,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方面调控政策和措施,把失业人员控制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之内。对因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的地方、行业、企业实施失业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各县(市、区)《失业预警预案》经当地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备案。
二、完善政策体系,加大就业扶持力度
(一)继续执行《聊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聊政发〔2006〕63号)规定的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有关政策。聊政发〔2006〕63号文件规定的各项税收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为2008年底,2009年以后的税收政策另行制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审批截止日期到2008年底,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城乡各类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减免费用具体政策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根据上级有关政策制定。
(三)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包括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 周岁)、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夫妻双方失业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