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八条 七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工作单位解决;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审核确认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第九条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缴纳,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或所在单位经县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审核认定为特困企业、破产企业的、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其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由其所在地区、县(市)财政、民政、劳动、卫生等部门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解决。
四、医疗补助、救助、优惠
第十条 城镇和农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患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病种,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和大额医疗费用外补助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后,剩余部分经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符合规定的由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予以全部解决。(但用药剂量明显超出合理范围部分不予补助)。
第十一条 城镇和农村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补助。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若发生按规定享受所有医保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过高的,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助。大额医疗补助病种、金额由各区、县(市)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另行制定标准和办法。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在贵阳市第三、五、六人民医院、各区、县(市)人民医院、中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上述单位为优抚定点医疗单位)就医时凭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诊察费惠民医疗政策。对符合《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贵州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费用,应先扣除报销部分金额,再减免个人自付部分。个人承担的费用除药费、输血费、材料费外减免50%。每人每年累计减免医疗费用不超过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