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报的涉企收费项目,由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收费年审时注销《收费许可证》有关项目和停供、收缴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市、县(区)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对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监督的举报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查处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方便企业查阅缴费项目和标准,市、县(区)政府政务中心对集中公示的内容可采取多种检索格式分类。如按企业行业类别、按企业性质类别、按生产流通环节类别等分类公示。
第十五条 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涉企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原)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参照本实施办法由执收单位(机构)自行公示。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遂宁市涉企收费(价格)公示申请表
2.遂宁市涉企收费(价格)公示审核表
3.遂宁市涉企收费(价格)公示表
附件1
遂宁市涉企收费(价格)公示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收费(价格)项目
| 计价单位
| 标 准
| 收费(价格)依据
| 执收范围
| 收费(价格)性质
| 审核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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