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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凡未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申报的涉企收费项目,由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在收费年审时注销《收费许可证》有关项目和停供、收缴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 市、县(区)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对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制度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建立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监督的举报制度,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的行为,依法查处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为方便企业查阅缴费项目和标准,市、县(区)政府政务中心对集中公示的内容可采取多种检索格式分类。如按企业行业类别、按企业性质类别、按生产流通环节类别等分类公示。
  第十五条 未列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的涉企价格,根据《国家计委(原)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参照本实施办法由执收单位(机构)自行公示。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遂宁市涉企收费(价格)公示申请表
  2.遂宁市涉企收费(价格)公示审核表
  3.遂宁市涉企收费(价格)公示表

  附件1
  遂宁市涉企收费(价格)公示申请表
  申请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收费(价格)项目

计价单位

标 准

收费(价格)依据

执收范围

收费(价格)性质

审核

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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