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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遂宁市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公示设施按照“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设置和维护。公示内容应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的内容及时更新,并保持公示内容持久清晰。

第三章 公示管理

  第七条 公示的内容必须是政府有权部门依法批准的涉企收费和价格。严禁将越权、超标、自立项目等违规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涉企收费的审批权限:凡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或省政府审批。未经有权部门审批的项目不得公示。
  涉企价格的审批权限:涉企价格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县(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内审批价格。
  第八条 涉企收费和价格公示内容的审核,以执收单位(机构)的申报资料为基础,以有权部门的正式文件为依据,严格审核。申报资料未包括的合法收费(价格)项目和标准,视为执收单位(机构)自动放弃。
  第九条 公示内容实行地域审核的原则。
  涉企收费:市级行政机关或直属单位直接收取的项目和标准,由市价格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核后抄送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示或执收单位(机构)单独公示;县(区)价格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发生的项目和标准的审核,审核后抄送同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公示或执收单位(机构)单独公示。
  涉企价格:执收单位(机构)所在地与批准机关在同一市区的,由批准机关审核;其执收单位(机构)所在地与批准机关不在同一市区的,由所在地县(区)价格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条 涉企收费和价格按年度审核公示。各执收单位(机构)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于当年2月底前审核完毕,同时抄送公示单位(机构);公示单位(机构)应于当年3月底前公示或更新完毕。
  因收费或价格政策调整,公示内容需变更的,执收单位(机构)应及时向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申报;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受理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同时抄送执收单位(机构);公示单位(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工作。

第四章 公示监督

  第十一条 凡未经公示或违规公示的项目和标准,企业有权拒绝执行,并可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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