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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坚持强化监管,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间的相互衔接,通过改进监督管理和操作执行水平,不断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方式,提高审批效率,整合优化采购环节,制定标准化工作程序,建立各种采购方式下的政府采购价格监测机制和采购结果社会公开披露制度,实现对采购活动及采购结果的有效监控。要强化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设,广泛争取各方面的支持,不断扩大评审专家资源;进一步完善评审专家选用办法,改进随机抽取和自动通知的电子处理系统,切实消除人为因素的影响,规范评审专家选用行为。要进一步规范部门集中采购组织形式下选用采购代理机构行为,完善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不低于一定比例的具备相应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中通过评选方式择优选用;项目预算金额不高或相对简单的采购项目,由采购单位在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库中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选用,提高采购单位选用采购代理机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指导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代理机构提高业务技能和专业化操作水平,通过优化采购组织形式和创新采购方式,科学制定价格参数和评价标准,完善评审程序,缩短采购操作时间,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动机制,实现采购价格和采购质量最优。
  六、坚持依法处罚,进一步严格法律制度约束
  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建立定期审计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处罚。要通过动态监控体系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采购单位逃避政府采购和其他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行为,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要完善评审专家责任处罚办法,对评审专家违反政府采购制度规定、评审程序和评审标准,以及在评审工作中敷衍塞责或故意影响评标结果等行为严肃处理。要严格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考核结果要向同级政府报告。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管,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予以处理。要加强对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采购代理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并建立退出机制,对擅自改变采购方式、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供应商进行协商谈判和恶意串通等行为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供应商诚信体系建设,监督供应商规范采购活动中的竞争行为,依法履行约定义务。对供应商围标、串标和欺诈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建立法定期限内的市场禁入机制。要加快建立对采购单位、评审专家、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的考核评价制度和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引入公开评议和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增强政府采购活动相关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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