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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级采购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标准,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及时签订合同、履约验收和支付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和影响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要依法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施;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并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实现采购活动的公开透明。
  三、坚持管采分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操作执行相分离的体制建设,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和集中采购机构独立操作运行的机制。财政部门要严格采购文件编制、信息公告、采购评审、采购合同格式、合同履行和合同标的验收等环节的具体标准和程序要求;要建立统一的评审专家库、供应商产品信息库,逐步实现动态更新、管理和实时监控;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集中采购机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组织采购活动,规范集中采购操作行为,增强集中采购目录执行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在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采购代理费用和其他费用,也不得将采购单位委托的集中采购项目再委托给中介性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实现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确、岗位分离。要重视和加强专业化建设,优化集中采购实施方式和内部操作程序,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法定要求。
  在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活动中要适当引入竞争机制,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单位在所在区域内择优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实现集中采购活动的良性竞争。
  四、坚持政策功能,进一步服务好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
  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扩大需求、改善民生、拉动消费、带动生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功能作用,从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上支持国家宏观调控,贯彻好扩大内需、调整结构等经济政策,清理、废止部分地方和企业在招标中设定的歧视国内产品的不合理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采购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强化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不断扩大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范围。要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清理废止在招标(采购)中设定的歧视国内产品的不合理规定,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要加大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和优先购买环保产品的力度,凡采购产品涉及节能、环保产品的,要执行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要贯彻落实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各项政策措施,会同科技部门加快制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并促进我省经济核心竞争力的不断增强。要积极研究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明确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提供商品、服务的政策幅度和执行措施,有效扩大中小企业提供商品、服务的政府采购规模。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政策实施的监督,跟踪政策实施情况,建立采购效果评价体系,确保政令畅通和政策规定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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