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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08]224号 2008年12月22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和《关于开展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7〕63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并继续做好日常医疗工作;对参保大学生实行属地管理;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二、参保范围、保障方式、资金筹措、参保缴费、待遇支付

  (二)参保范围。自治区境内根据国家规定批准设立并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各类院校(包括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和成人院校、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三)保障方式。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大学生按照当地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待遇,待遇水平不低于当地城镇居民。同时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

  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通过参加商业医疗保险等多种途径,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四)资金筹措。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办法。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当地中小学生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个人缴费20元。中央财政对地方所属高校学生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办法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和各地财政按照高校隶属关系,并按照自治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规定予以补助。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有条件的高校可对其缴费困难学生给予补助。大学生日常医疗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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