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换发工作的通知
(川商建〔2008〕103号)
各市(州)商务局,绵阳市中介组织发展局:
根据商务部《
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我省从2005年9月30日起,对全省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颁发了《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于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2005年9月30日至2008年9月30日),因此,大多数拍卖企业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急需换发新证。省厅2008年《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换发工作将从即日起到10月底结束。
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的对象是凡在2008年9月30日到期,且2007年度核查合格的拍卖企业。未通过或未参加年审的,不予换发新证。对于没有在商务部《全国拍卖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内及时报送月报信息的拍卖企业,暂缓换证。各拍卖企业凭有效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换发新证。旧证遗失的,应由持证人做出书面报告,登报挂失,并将书面说明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经核准后方可换证。
请各市州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拍卖企业到期的许可证正、副本原件于9月30日前交回省商务厅市建处,以便及时换发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