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市场具体建设地点应结合居住区服务中心,选址在交通方便的地方,并根据用地条件采用适宜的建筑形式。市场建筑外观和门面设计要美观。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可采取独立设置或与公共服务建筑连体设置的形式。连体式农贸市场的设置要处理好同连体公共服务建筑物的关系,应在满足主体建筑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满足市场使用功能。要保证市场有足够的自然采光及通风条件。不得在地下设置农贸市场。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的交易厅、棚应采用大跨度、大空间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轻钢结构,柱距不小于7米。市场内净高应不低于4米。
第十三条 市场交易厅进出口应不少于3个,正门要开阔、宽畅,净宽应不小于4米。进、出口应设护栏,市场内通道应保持畅通,主通道宽度应不小于2.5米,次通道宽度应不小于1.8米。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必须按标准设置停车场,交通组织合理。周边道路路面宽应不小于7米,至少设两个车行道出入口。停车场可独立设置,亦可与其它公共建筑共用停车场。停车场配置标准按照城镇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应不少于1.5-2.0个车位/100㎡建筑面积。
第四章 配套工程设施
第十六条 市场内地面、下水道设计合理,排污性能好。给排水设施除应符合建筑给排水设计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经营水产、熟食类的摊位或营业房给水单独计量。
2.市场内部的污水管道(沟)单独设置、自成系统,不与连体建筑污水管道共用。为确保通畅,污水管道管径不小于0.2米,管道间距不大于10米。
3.水产摊位前设置明沟,断面尺寸不小于0.3×0.3米,上覆盖网板。其余摊位前设置明沟或地漏,便于污水排放,污水入口处设防鼠网罩。
第十七条 市场应设计科学。电气设备除符合建筑电器设计标准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