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标准规定了农贸市场建设的规模指标、规划与建设、配套工程设施、场内经营设施等要求。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地震灾区县新建、扩建、改建的农贸市场。
第三条 本标准所指农贸市场是指依法开办的,为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水产品、粮油、肉类、蛋禽类、果品、熟食、副食、干杂等农副产品和食品为主,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
第四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节约用地、经济适用、卫生美观、设施配套”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上市商品的布置分区明确、划类归市。上市商品主要分为以下类别:蔬菜类、水产品类、粮油类、肉类、蛋禽类、果品类、熟食类、副食干杂类及其它类别。
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规、规范、规程的要求及规划、交通、卫生、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规模与类别
第七条 农贸市场主要服务于县城及乡镇周边农村居民,满足日常生活需要,占地面积可按县城480平方米/千人、乡镇300平方米/千人(服务人口)的标准配置。
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筑形式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独立式室内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室内农贸市场;
二类:连体式室内农贸市场,即与其它建筑结合而建的室内农贸市场;
三类:棚顶式农贸市场,即在独立用地内建设的、以棚顶覆盖的、四周无围护设施的农贸市场。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选址必须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商业网点专项规划、市场服务体系恢复重建专项规划的要求,与城镇恢复重建、开发改造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凡已规划确定的农贸市场用地和设施,以及建成使用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