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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家电下乡已备案的销售网点进行清理的紧急通知

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对家电下乡已备案的销售网点进行清理的紧急通知
(川商建〔2008〕128号)


各市(州)商务局、家电下乡销售企业:
  为发挥财政政策对扩大农村消费的促进作用,商务部和财政部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将在四川等12个省市推广家电下乡工作。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商综发〔2008〕426号)要求,对中标流通企业的已备案销售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家电下乡销售企业要抓紧对已备案的网点按照如下要求进行一次检查确认,并将网点确认结果于11月10日前报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备案。
  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应具备的条件是:
  (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
  (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
  (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
  (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
  二、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地区的已备案销售网点进行清理,要严格要求,不得降低标准。对已备案的销售网点不能开具税务发票、无销售业绩、不履行服务和维修承诺,网点无统一标识和设专区销售,以及出现被投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一定要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在备案中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
  三、各市(州)商务局要加强对网点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将各地清理结果汇总表书面和电子文档于11月18日前报省厅。省厅核查后将在11月25日前向各市(州)商务局发放家电下乡销售信息系统密钥。商务部和财政部规定从12月1日起,凡领取了密钥的销售网点才能有资格销售家电下乡产品和登录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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