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科技部门负责帮助高新区建设融资平台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平台。
(四)土地管理。高新区建设用地纳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增建设用地由高新区统一储备和征用。具体建设项目用地,由高新区管委会提出用地方案并收取土地出让金,市国土部门依法办理出让、转让。
根据《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高新区的土地收益,纳入高新区级基金预算,除依法上缴中央和省的部分外,主要用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农业土地开发等。
(五)规划管理。高新区总体规划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编制,报市政府审批,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实施;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由高新区自行审批。
(六)人事管理。高新区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负责人由高新区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任免;一般工作人员推行全员聘任制,由高新区在市编委核定的编制总量限额内自行组织招聘,工资待遇暂按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标准执行。
(七)社会保障管理。高新区公务员和企事业单位员工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和住房公积金纳入市级管理;农村养老保险由管委会自行管理。
三、机构设置
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和“小机构、大服务”的原则,高新区设立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市直有关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一)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高新区按市编委《关于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促进省级开发区快速发展的意见》(滨编〔2009〕12号)规定设立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
(二)市直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市公安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在高新区设立全职能的派出机构。各派出机构原则上新增设立,也可通过整合原有机构、改变原有隶属关系和规格设立。届时,由高新区与市直相关部门进行协商,按滨编〔2009〕12号文件规定报批。
四、行政事业单位划转问题
滨城区区直部门在小营办事处和旧镇镇派驻的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整体划转高新区。具体划转工作由高新区管委会与滨城区人民政府协商后办理。各行政事业单位划转前正常工作保持不变,人、财、物一律“冻结”。
五、高新区与大高航空城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