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方案的通知
(滨政发〔2009〕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省驻滨各单位:
《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方案》已经市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滨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方案
根据市委专题会议、常委会议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位置的批复》(鲁政字〔2009〕160号)以及《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规定,现就滨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设立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区域范围
在滨城区南城工业园基础上设立高新区。将滨城区小营办事处、旧镇镇划归高新区管辖。高新区的行政驻地在小营办事处。
二、管理体制
按照《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规定,高新区设立管委会,管委会是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市政府授予高新区管委会行使市级经济建设管理权和县级行政管理权。
(一)经济建设管理。辖区市级权限内符合产业政策的投资项目和企业的各类审批事项,由高新区管委会组织有关工作部门和市直部门派出机构依法备案、核准、审批,同时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属于省和国家审批权限的事项,按正常程序逐级上报。
高新区管委会全权负责辖区内市级权限各类建筑工程的审批、招投标以及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及房产市场管理、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城建管理等工作。
(二)社会事务管理。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各项社会事务管理工作。
(三)财政管理。根据《
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
十四条“高新区的财政收入主要用于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的要求,高新区建立独立的一级财政和国库。高新区范围内的税收、收费、基金及其他收入,除上交中央和省的收入外,全部纳入高新区收入范围。市对高新区的财政管理体制,由市财政局按照保滨城区既得利益的原则,在选择适当基期、核定收支基数基础上予以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