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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11.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行业(领域)及企业、单位安全隐患治理不到位的。
  (三)宣传教育行动。着力开展以下宣传教育活动:1.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增强安全法制意识;
  2.宣传安全发展的理念,推进安全文化建设;3.宣传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推进安全生产示范企业建设;
  4.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公布生产安全事故企业“黑名单”、事故查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舆论监督;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万里行”、“安全生产科技周”等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6.推广实行“变招工为招生”,加大委托学校定向培养工作力度;
  7.严格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加强师资力量、培训装备建设,提高培训质量;
  8.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抓好新进人员安全教育,强化全员安全技能培训。
  五、责任分工安全生产“三项行动”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坚持政府统一领导、主管部门具体实施、安委办监督协调、各方面联合行动、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一)各市、县(区)政府要按照国办发〔2009〕32号文件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细则。
  (二)省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制定或牵头制定相关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具体工作方案,并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其中:
  1.省安监局:负责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2.省公安厅:负责道路交通、爆破作业和危险品道路运输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3.江西煤监局、省煤炭行业办:负责煤矿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设工程及设施和燃气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5.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人员密集场所消防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6.省质监局:负责特种设备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7.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水运和道路施工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8.省农业厅:负责农业机械和渔业船舶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9.省国防科工办:负责民爆器材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10.省水利厅:负责水利行业开展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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