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渝交委法[2009]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运输驾驶员的动态管理,规范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营运行为,提高道路运输驾驶员的服务质量,引导道路运输驾驶员依法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促进我市道路运输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对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备案登记服务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工作,应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道路运输驾驶员,是指已取得从业资格并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公共汽车运输、出租汽车运输、普通货物运输和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诚信考核,是指对道路运输驾驶员在从事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和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第三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诚实信用,文明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安全、优质的运输服务。
第五条 交通信息中心、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加快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信息化建设,完善道路运输驾驶员数据库,建立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公共信息平台。
第六条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我市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在本辖区备案登记服务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的诚信考核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交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以及相应的考核计分。
第二章 诚信考核等级与计分
第七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