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切实加强对实施《协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各部门要把推进两省区全面战略合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做到思想到位、领导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按照《协议》提出的合作原则、领域和工作要求,细化措施,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全面完成《协议》确定的任务目标。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七月十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山东省人民政府
全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新疆地域辽阔,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战略基地和向西开放的重要门户,发展潜力巨大。山东作为东部沿海经济大省,在科技、人才、资金、管理等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长期以来,新疆与山东有着悠久的交往历史和良好的合作关系,特别是中央确定两省区建立对口支援关系以来,双方按照“平等互利、真诚合作、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实行政府推动、部门协调、企业参与相结合,开展了多领域、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经济合作和对口支援,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和深化双方全面战略合作,促进两省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框架协议:
第一条 合作原则
双方愿在相互尊重、平等协商、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建立更加紧密的全面战略合作关系,共同推进两省区合作,进一步拓宽合作领域,深化合作内容,提升合作水平,形成相互支援、务实合作、互利双赢、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一)政府推动。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推进两省区全面合作。企业作为合作的主体,依法自主决策投资经营。政府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引导合作发展方向。
(二)优势互补。充分发挥双方的比较优势和合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经济资源、产业建设、科技、文化、教育、人才培养交流等方面的优势集成和互补。
(三)相互支援。坚持真诚支援、相互学习、尽力而为、讲求实效。鼓励和支持两地市、地(州)和县(市)之间,部门、行业、企业之间开展富有成效的相互支援与合作。
(四)互利双赢。双方应主动改善合作环境、深化合作内容、落实合作措施、提高合作效益和水平,推动两省区加快发展,实现互利互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