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震后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2009年07月20日 川办函[2009]182号)
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相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的通知》(川府函〔2009〕56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年度计划(修订本)〉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09〕280号)要求,省政府已将中央财政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分配计划下达至各地。为进一步加快我省震后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实施进度,规范规划项目实施程序,强化规划资金管理使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任务,确保规划项目如期完成
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发〔2008〕3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地震局、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防灾减灾专项规划的通知》(发改厅〔2008〕2952号)和《四川省“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2008-2010年)要求,在规划期内我省须完成39个重灾县(市、区)地质灾害详细调查、83个地质灾害重灾县(市、区)集中安置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组织实施2300处重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恢复重建群测群防体系3695处,完成18012户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安置工程,加强8个市(州)39个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等主要工作。除地震灾区重大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前期工作、县域地质灾害详细调查等作为省直管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实施外,其余的重大地质灾害治理、避险搬迁、监测预警及防灾能力建设等工作由相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具体任务分解表见附件)。其中,市(州)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各市(州)人民政府;分解到县(市、区)的地质灾害搬迁避让、重大地质灾害治理、县级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监测网络恢复重建等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为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地及相关部门要按照已明确的工作任务加大组织实施力度,加快工作步伐,严格执行专项规划,积极筹措项目资金,务必确保各规划项目任务按照要求保质保量如期完成。
二、明确资金用途,严格实施程序,确保规划项目资金效益和科学实施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是防灾减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严格按照川发改投资〔2009〕280号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占防灾减灾总规划资金的比例对川府函〔2009〕56号实际下达的县(市、区)中央基金防灾减灾经费计划进行分配,明确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数额,并按照有关程序进行资金申报、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确保规划项目资金防灾效益最大化。
经省政府批准,重大地质灾害勘查、设计前期工作作为省直管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直接负责实施。省国土资源厅要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勘查、设计及调查工作,科学确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投资额度。各县(市、区)要按防治方案组织实施。中央基金中的地质灾害防治资金应专项用于省国土资源厅立项并经前期勘查、设计后确定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项目,以确保《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规划》顺利、有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