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分项委托拆迁业务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分项委托拆迁业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分项委托拆迁业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分项委托拆迁业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
四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分项委托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未按《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实施拆迁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实施拆迁,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实施拆迁,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4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