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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办公室关于修订罚款自由裁量阶次制度的通知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经批准的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实施补偿安置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十三、分项委托拆迁业务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分项委托拆迁业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分项委托拆迁业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万元。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分项委托拆迁业务,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规定分项委托拆迁业务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未按《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实施拆迁的
  (一)行政处罚裁量阶次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实施拆迁,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25%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未按《条例》规定的拆迁程序实施拆迁,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至2000平方米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合同约定的拆迁服务费4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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