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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的通知
(惠府办〔2008〕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三防办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惠州市抗洪抢险补助办法

  为鼓励群众积极投入抗洪抢险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一)参加水利工程抢险行动;
  (二)参加水上救援行动。
  二、补助对象
  参加抢险的农民群众。
  三、补助标准
  每人每天补助50元,不足1天的按1天计算。
  四、补助经费构成比例
  每人每天50元补助标准中,其中市财政负担25元,县、区负担15元,镇(乡、办事处)负担10元。
  五、补助核查办法
  (一)镇(乡、办事处)组织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由镇(乡、办事处)确定参加抢险人数,完成任务后,登记造册报县、区三防办审核,再报市三防办审批,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由市、县(区)、镇(乡、办事处)财政按比例核发给个人。
  (二)市、县(区)组织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由市、县(区)领导确定参加抢险的人数,由有关部门和镇(乡、办事处)组织人力投入抢险。完成任务后,由参加抢险的有关单位和镇(乡、办事处)登记造册送市三防办审核,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由市、县(区)、镇(乡、办事处)按比例核发给个人。
  (三)群众自发组织的抗洪抢险救灾行动,由县、区三防办派人到实地核查,确定抢险工作有成效的,按工程量给予一定补助。具体由县、区三防办向市三防办书面报告,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核发给个人。
  六、补助资金监管办法
  (一)补助资金发放前应张榜公布,由参加抢险的本人签名领取。
  (二)各级政府必须按比例足额发放补助资金,不得扣留挪用。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具体由市三防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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