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财政支付相结合运行机制的通知
(川人发〔2008〕71号)
省级各部门,中央在川有关单位:
为建立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离退休费)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财政直接支付工资工作,进一步完善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财政支付相结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共四川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监察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通知》(川人发[2007]39号)精神,现将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审批和财政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省级财政供给人员工资(离退休费)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
二、职责分工
1.各单位职责:依据国家和省规范的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政策,建立完善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数据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调整和申报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变动信息。
2.各主管部门职责:认真做好下属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变动及相关扣款项目的审核工作,严格把好政策关。
3.四川省人事厅职责: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政策,对经主管部门审核的各单位申报的人员工资(离退休费)进行审批,对各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的工资、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四川省财政厅职责:依据省人事厅审批确认的各单位人员工资(离退休费)数据,做好工资(离退休费)支付划拨工作。
三、工资(离退休费)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
1.各单位使用“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系统”(升级版),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人事基本信息和工资(离退休费)信息。在清理(建库)工作完成后,纳入省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管理的单位务必于2008年12月10日前(其他单位可在2008年12月20日前),将 2009年元月工资(离退休费)申报核定表及相关材料和数据盘,报省人事厅审批确认。
2.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于每月15日前向省人事厅申报次月的人员工资(离退休费)调整变动信息。其中,纳入省财政直接支付工资管理的单位务必于每月的10日前(10日后发生的变动在下月10日前申报)报省人事厅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