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通知书由招标人发出。
第四十二条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将书面合同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相互递交的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中标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订合同;
(二)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件;
(三)不得拒绝承担中标建设工程;
(四)不得转包建设工程。
需要分包建设工程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说明并提供分包企业资质等证明。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标人未公开招标或者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知资金拨付部门停止拨付工程款并依法予以处罚,监察部门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五条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宣告招标无效,并停止招标代理机构三个月至一年内的代理业务: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或者招标控制价未在指定媒介上公开发布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未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的;
(五)将在建或者已经竣工的项目进行招标的;
(六)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七)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再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咨询服务的。
第四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同时接受招标人、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提供同一招标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