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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等关于印发《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管理办法》、《四川省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在定岗、医疗、住房和子女入学等方面,按照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参加省直八部门组织安排的国内以及出境考察、休假和疗养等。

第四章 考核

  第十四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管理期限为六年,自被批准的次月起计算。

  第十五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在管理期第一个年度内就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科学拟订总目标和年度目标,并报省人事厅备案。所在单位结合年终工作考核,对其年度目标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记入本人考绩档案。管理期满,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应向省人事厅书面汇报其履职情况,省人事厅组织省直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抽查。在川单位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不纳入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在管理期内完成目标任务,并在学术和技术方面取得新的重大成就,管理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范围、条件的,可再次被推荐、评定管理。再次推荐、评定与首次推荐、评定程序相同。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

  (一)弄虚作假、谎报成绩和成果,骗取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者;

  (二)丧失或违背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所必须具备的思想政治条件和职业道德标准者;

  (三)受到开除党籍或行政开除处分,以及构成犯罪、受到刑事处罚者;

  (四)擅自离职、不履行规定职责,工作渎职、失职,造成严重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五)考核不合格者。

  第十八条 对应取消省学术技术带头人称号及相关待遇的,所在地区、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省人事厅。省人事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审批,审批结果报省委、省政府备案。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省直八部门切实采取措施,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科技投入体系,加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同时积极营造宽松、民主、开放的学术研究氛围,进一步改善科技创新软环境;大力支持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开展科技创新工作,在审批重大工程项目、重点科技计划和资助科研经费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和重点支持:⒈多名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合作研究、实施的;⒉省学术技术带头人与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合作研究、实施的;⒊省学术技术带头人技术领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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