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支持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服务业准入制度,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服务领域。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一律降至3万元人民币,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分期缴付,注册资本500万元及以内的可以零首付,3个月内到位20%,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对创新性、示范性强的服务企业,在营业场所、投资人资格、业务范围等方面还应适当放宽条件。教育、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建设等部门对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也要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清理进入壁垒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二)落实税收优惠。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新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支持服务企业产品研发,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积极落实对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工程咨询、技术推广、服务外包、现代物流等鼓励类生产性服务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开展农业生产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以及提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相关服务的企业,其主营业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以连锁经营形式发展的新型零售业态等服务业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积极落实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等方面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吸收就业多、资源消耗和污染排放低等服务类企业,按照其吸收就业人员数量给予补贴,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工资加计扣除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保障要素供给。物价部门要进一步研究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价格形成机制落实“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逐步实现与工业用电、用水、用气基本同价”政策。国土资源部门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中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调整城市用地结构,合理确定服务业用地的比例,满足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的用地要求。编制年度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对列入计划的项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由相关市(州)、县(市、区)优先安排,其中特别重大的项目,省酌情给予支持。对省规划布局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建设项目,优先保障用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