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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以及落实措施等,按照水、电、气、油等项目进行综合分解,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具体落实措施,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要全力抓好对公共机构的节能审计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着手建立能源消耗定额标准体系,2009年年底前要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要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出能源消耗支出标准。要根据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办法,按照公共机构能源审计的范围、程序、内容和相关要求,组织对本级公共机构能源进行审计,对公共机构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要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说明。

  五、要不断完善促进公共机构节能的工作机制

  建立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制度。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主要负责收集、整理、传递本地区公共机构和本部门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提出推进本地区公共机构和本部门节能工作的意见、建议;按照参加并提出贯彻落实联络员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等项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于2009年1月15日前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络员登记表》(表4附后)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立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信息交流平台。要加强请示报告和信息交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探索节约能源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并推广应用,创建良好的工作氛围和环境,紧密配合,全力推进,确保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取得实效。

  六、要积极营造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公共机构节能条例》,自觉贯彻落实《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切实把节约能源变为全体人员的自觉行动和行为准则,营造良好的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发挥各级公共机构的示范和带头作用,以贯彻《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为契机,切实推动葫芦岛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全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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