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组织工作。对上报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报市政府金融办。
(二)市政府金融办牵头组织并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同意后,提交市政府。市政府同意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复后,开始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工作。
(三)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完成后,由小额贷款公司筹建工作小组向所在县(市)区政府提交开业申请。经县(市)区政府初审后,报市政府金融办复审,复审后报省政府金融办审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正式开业后,持省政府金融办审批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正式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四、要求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要从管理规范、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法人中选择。发起人及其他股东应在诚信记录、经营管理上符合相应的资格。主发起人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20%,其余单个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且只能出资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二)选择合适的高管人员,确保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小额贷款公司要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内控机制,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流程和操作规范。对试点公司的高管人员严格筛选,要求熟悉金融业务、有金融从业经历、具备较强的金融合规经营意识并没有不良记录。
(三)科学设置各项监管指标,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经发现,省政府金融办取消其经营资格,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中小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
(四)市政府金融办会同工商、银监、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省制定的评价标准,每年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分类评价。对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向省直有关部门推荐改制为村镇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