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起止时间,自参保缴费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
五、意外伤害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大学生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符合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给予支付。
意外伤害的住院医疗及就医管理、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基金支付比例与疾病住院相同。
六、医疗救助
对经学校认定的特困大学生(含本市户籍和外市户籍特困大学生)建立医疗救助制度,其救助标准及救助方式按照我市现行的居民医疗保险医疗救助政策予以救助,如政策调整,将按照最新出台的政策执行。
七、组织与实施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驻沈高校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驻沈高校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制定及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管理和监督。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驻沈高校大学生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医疗保险证卡制作及业务经办、指导及管理等工作。
市委教科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协调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将大学生参保补助资金、医疗救助资金及经办经费纳入预算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管理等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加强对医疗机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八、其他事项及要求
(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要把组织大学生参保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明确分管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大学生的参保登记、信息采集及变更、收缴保费等工作。
(二)各高校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申请纳入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同时要求各高校医疗机构,要按照现有规定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方便其及时就医,所需资金继续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原渠道予以解决。
(三)政府将对各高校在完成规定的大学生参保率的前提下,按大学生参保人数给予参保单位每人2元代办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