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年检程序及要求
1.事业单位要如实填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连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2008年度财务决算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复印件(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许可的,还应提供《资质证书》或《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并报举办单位审查。
2.举办单位要对所属事业单位提交的年检报告书及相关材料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其真实性,并在举办单位意见栏签署意见、盖章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3.经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国家统一的年检专用标志。对未按时进行年检和年检不合格的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损赠以及不按规定使用捐赠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要按有关规定督促其限期整改或对其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4.年检期间同时办理单位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等变更事项的,要按
《条例》、
《细则》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并严格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财政部计价格〔2000〕433号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川价字费〔2000〕128号文件的规定收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借年检之机搭车乱收费。
5.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年检质量。各级登记管理机关除对事业单位的年检报告书、上年度财务决算表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进行审查外,应重点审查事业单位是否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工作、履行公益服务职能,同时对接受捐赠情况、法人证书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法定代表人的资格等内容也要进行认真审核。年检中可对部分事业单位进行重点抽查。各市、州登记管理机关要结合年检认真总结工作经验,注意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于2009年5月30日前将年检总结材料、数据软盘、《事业单位登记年检统计表》一并报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二、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一)按照
《条例》、
《细则》要求,认真做好事业单位日常登记管理工作。一是督促新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人条件做好筹备工作,及时办理注册登记;对过去已经设立的使用行政执法类事业编制的事业机构也应按照
《条例》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二是积极探索对二类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对那些虽不属于财政投资或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但有利于促进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的事业发展且具备法人条件的社会公益事业机构,也可在实地考察、严格把关的基础上进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