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2008年度事业单位年检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川编办〔2008〕94号)
各市(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第411号令颁布的《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中央编办
关于批转《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
《细则》)的规定,现就做好2008年度事业单位年检、进一步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2008年度年检工作。
(一)年检范围
凡2008年12月31日前在各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均属年检范围。按照
《条例》、
《细则》规定的分级登记管理原则,事业单位年检原则上在原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因区划调整或机构改革而变更了登记管理机关的,由新的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年检,并按规定做好移交工作。
(二)年检内容
主要是事业单位2008年度执行
《条例》、
《细则》的情况,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实际使用的名称(包括印章、挂牌)、实际的住所是否与核准登记的一致;按照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情况,有无超出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行为;核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是否与实际负责人一致;开办资金变化情况,有无抽逃开办资金的行为,单位净资产是否等于或大于开办资金数额,是否继续具备与承担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民事责任能力;有关资质认可或执业许可是否继续有效;有无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行为;经费收支情况、奖惩情况、违约和社会投诉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纳税情况。具有接受捐赠项目的事业单位须在年检报告书中载明年度捐赠数额及开支用途情况。年检期间,事业单位发生变更事项的,应结合年检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