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收运处置单位资格准入
对本市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实行行政许可管理,并对餐厨垃圾处置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凡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的单位,均应依法取得市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通过公开招投标或招募方式获得餐厨垃圾处置服务特许经营权。
市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获得餐厨垃圾收运、处置服务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名称及收运或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
五、规范餐厨垃圾管理
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实行规范化管理、市场化运作。
(一)规范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的管理。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按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密封容器,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有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其餐厨垃圾,签订收运合同,确保餐厨垃圾日产日清,不得擅自处置;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规范对餐厨垃圾收运单位的管理。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要依法取得市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运服务许可证,并按协议及有关规定,及时收集委托单位的餐厨垃圾,并运至具有特许经营权的处置单位;收运单位应建立收运记录台账,记录餐厨垃圾来源、数量及运送情况;餐厨垃圾运输应使用由市固废监管中心统一编号、备案的专用车辆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三)规范对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管理。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依法取得市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处置服务许可证,符合餐厨垃圾处置条件。餐厨垃圾处置单位只可接收具有服务许可证的收运单位送交的餐厨垃圾,接收时对餐厨垃圾的数量和质量予以确认;按有关规定,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如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餐厨垃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建立处置台账,每月向市固废监管中心报送当月处置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及处置后产品和废弃物等情况;自觉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管。市、区两级餐厨垃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的收运、处置情况,对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单位违反规定的情况予以通报,并抄告执法部门进行查处。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产生及收运、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各相关执法部门应依法加大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二)政策扶持。为保障餐厨垃圾规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暂不收取收运费用,保障平稳过渡,待条件成熟后,由市城管办、财政局、物价局再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