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杭州市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254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财政局、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拟定的《杭州市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杭州市企业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市经委、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健康平稳发展,积极防范和化解工业企业资金链风险,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金融危机保持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9〕3号)精神,决定设立杭州市企业应急专项资金,并制订本办法。
一、使用对象和条件
企业申请杭州市企业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急专项资金),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好市场前景,产品符合杭州市产业发展导向的我市工业大企业大集团、重点骨干企业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确因短期资金周转困难,可能诱发资金链危机从而影响企业和社会稳定的,可申请应急专项资金。
(二)申请企业在杭相关银行的贷款转贷符合转贷条件,经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并出具转贷承诺书。
二、资金来源
从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3000万元作为应急专项资金。
三、运转周期
应急专项资金的运转周期为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暂定)结束。
四、部门职责
应急专项资金由市经委、市财政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管理。市经委、市财政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对申请企业的情况进行联合会审;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并委托杭州市财开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市财开公司)具体运作;人行杭州中心支行负责协助联系相关贷款银行。
五、使用期限及费用
企业使用应急专项资金的时间不超过5天,费用参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由市财开公司一次性足额向企业收取。